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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1-25    作者:     来源:     点击:

青岛市教育局处室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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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教处函〔2010〕300号

关于做好2010—2011学年市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的通知

市属各高校、各有关民办高校:

现将认真做好我市2010—2011学年市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发放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工作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1.奖励对象和标准:奖励对象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2.名额分配:奖励名额根据高校的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并统筹考虑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等因素予以适当倾斜。(具体名额分配另行通知)

3.评审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4.申请方式:学生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5.评审办法:各高校制定具体评审办法,由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6.材料上报:公示无异议后,于11月30日(星期二)前,通过青岛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上报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学生名单。经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上审核通过后,从管理系统中直接打印名单汇总表,经学校负责人及学生本人签字确认,报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二)国家助学金

1.奖励对象和标准: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具体分为三档,1档2000元,2档3000元,3档4000元。

2.名额分配:奖励名额根据高校的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并统筹考虑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等因素予以适当倾斜。(具体名额分配另行通知)

3.评审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申请方式: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5.评审办法: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具体认定办法参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执行)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6.材料上报:公示无异议后,于11月30日(星期二)前通过青岛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上报国家助学金初审学生名单。经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上审核通过后,从管理系统中直接打印名单汇总表,经学校负责人及学生本人签字确认,报送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二、发放工作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由市教育局负责统一办理银行储蓄卡,通过代发银行,根据财政拨款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划入卡内。各学校要及时准确的将银行储蓄卡发放到受助学生本人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扣留学生银行储蓄卡,以确保资金发放及时到位。

三、其它要求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具体评审程序和办法按照《青岛市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青财文[2007]44号)和《青岛市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青财文[2007]42号)执行,具体工作日程安排见附件。

(二)各高校在网上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生初审名单的同时,要将学生的身份证复印件,按《青岛市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中导出顺序排列,并在右上角标明序号后汇总上报。

1.复印件必须清楚,且用A4纸顺向复印,不得上报传真件;

2.二代身份证必须正反两面复印,且复印在同一张纸上;

3.不得上报户口簿复印件和户籍证明。

(三)各高校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填写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生源地等基本情况,确保所填信息真实准确,为奖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依据。

(四)各高校要建立资助工作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相关证明材料、评审及公示材料、学校填写的各类汇总表、受理结果、受助学生银行储蓄卡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分年级建档,保存不少于5年备查。

(五)进一步加强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的管理。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奖助学金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

未尽事宜,请与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

联系人:张峰 联系电话:82734236

附件:2010—2011学年市属高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

作日程

市学生资助中心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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