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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滨海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修订)

作者: 时间:2014-12-13 点击数:

青岛滨海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修订)

第一章 总则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育教学质量是学校的生命线,社会对学生的满意度是检验学校育人质量的标准。为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运行的效率,调动教师教和学生学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培养明德、践行、善事、创新之现代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职业教育法》,结合我校其他教学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教师的职业道德规范

 第一条 良好的职业道德是做好教学工作的前提和保证,教师应具备以下基本职业道德:

 1.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2.爱校遵纪。学校是师生共同的“家园”,是师生实现自己理想的“舞台”,教师是学校的“主人翁”,每人都应为学校发展、学生成才提供“正能量”,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按学校“三个有利于”的原则标准做事,不做有损学校声誉的事情,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职。

3.教书育人。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5.服务社会。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6.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三章 教师的教学纪律

 第二条 教师的教学纪律是保障教学活动正常进行的规章、制度和守则。

1.所有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按各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由于失职造成事故,将依据《青岛滨海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追究责任。

2.教师要服从院(部)的工作分配与安排,承担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积极参加院(部)临时安排的教学及教研活动。

3.教师授课要做到“五个有”:有教学大纲,有教学周历表,有教材(或讲义),有教案或讲稿或讲授提纲,有所教班级学生座次表(并严格执行学生上课对号入座,个别实验、实训场所除外)。

4.教师必须严格按课程表的安排上课,不得擅自停课、缺课、调课或请人代课,否则视为教学事故。如需调课、停课等,需经教研室主任同意,报院(部)、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教师应按学院安排认真辅导答疑。

5.教师应提前5分钟进入教学场所,不迟到,不早退,上课期间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离开课室,不得会客、接转电话或干其他与上课无关的事情,否则视为教学事故。

6.教师应严格课堂管理,及时对学生的不良行为进行提醒、警示或批评,并作好记录,及时按要求考勤并在正方教务系统中点名。

第四章 教师的课堂行为规范

第三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过程的主要形式,任课教师应努力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1.教师在课前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认真备课,写好教案,并在开学第一周内按规定填写课程教学计划和教学周历表,报教研室主任和院(部)审核批准。

2.教师授课应着装整洁、大方,精神饱满,不染彩发,发型典雅不夸张。

3.教师授课要做到思路清晰,论证严谨,板书工整,条理清楚。坚持课堂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和严肃性,讲授内容要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以及伦理道德保持一致,杜绝低级庸俗、不健康的内容进入课堂。

4.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结合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积极采用多种教学手段,以扩大课堂教学的信息量,使抽象思维和直观教学相结合。但应防止过分依赖现代化教学设备,避免发生因多媒体等教学设备出现故障而中途停课甚至无法上课的现象。

第五章 教学大纲、授课计划及教材的选用

第四条 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是根据教学计划,以纲要的形式规定课程内容的基本文件,是教师进行教学的基本依据。

1.教学计划中所列课程(包括单独开设的实验、实训、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必须编有教学大纲。

2.新开课程(含选修课)应于开课前一个学期,完成教学大纲的编写和审批手续,并据此进行教学准备工作。

3.教学大纲在执行中不得轻易更改。如需更改,须专业负责人提出修订申请,报教研室主任和院(部)领导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五条 授课计划

1.教师在接受教学任务以后,应根据教学大纲规定制订本学期授课计划,在开课第一周内,填写《 XX 课程教学计划》和《青岛滨海学院教学周历表》,经教研室主任、开课院(部)批准后执行。

2.教师在执行授课计划过程中,不得随意删减内容,如需删减,须专业负责人(课程负责人或任课教师)提出删减申请,报教研室主任和开课院(部)审核批准。

第六条 教材的选用

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教材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

1.教材(讲义)的选用

由课程负责人或任课教师提出拟选用教材(讲义),经专业负责人和教研室主任审核后报院(部),院(部)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2.教材选用的基本原则

(1)教材应符合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要与课程建设和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鼓励部分专业根据教学需要开展双语教学,并优先选用优秀的外文原版教材。

(2)要选用国家重点教材、规划教材、“国家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的教材”和获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教材,提高优秀教材的选用率。凡经学校正式立项并由我校教师主编、参编的教材,经审定后,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选用。对未经学校审批、教师自行编写(含参编外校主编的教材)出版的教材,不得列入选用计划。

(3)要结合学科、专业的调整,加强教材的更新换代。要求理工类、经管类专业尽量选用近3年出版的新教材或最新修订版教材。特殊情况须课程负责人或任课教师提出申请,专业负责人和教研室主任同意后,报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3.教材(讲义)的采购印刷

教材(讲义)的采购或印刷由教务处教材科负责,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向学生发售、推销教材及教学参考书等,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3-6个月绩效及记过以下行政处分。

第六章 理论教学

第七条 备课

1.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并按学校要求,认真撰写教案、讲稿或讲授提纲。

2.初次上课或上新课的教师,在上课前必须写出该课程的完整教案,经“以老带新”老教师和专业负责人审阅,教研室主任批准和试讲合格后,才能正式授课。

3.教师课前应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了解学生所在专业的特点,本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处理好本课程与选修课、后续课之间的衔接。

4.教师备课应广泛收集有关的资料,了解本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积极进行教学内容的更新补充。

5.教师应根据教材各章节的具体情况,选用科学有效的教学方式和方法,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方法的优化组合。

6.教师应根据课程教学的要求做好课前准备,对教学环境、电教设备、教具模型、教学挂图、教学仪器、工具材料等在授课前要逐一检查和落实,保证教学的正常进行。

7.对于技能课和实验、实训课,以及操作性强的教学内容,教师应在课前进行试做,并做好材料、仪器设备的准备工作。

8.课程组应坚持集体备课制度,开展以教学法为主的教学研究工作,随时检查教学进度与教学周历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讲课

1.教师讲课前,应向学生明确本课程的具体要求和规定,包括教学内容安排、教学进程、辅导答疑、作业与习题、教学方法、考核方式、成绩评定及比例、本课程的参考书和参考文献等。

2.教师应按教学大纲的规定,全面把握课程教学的深度、广度和重点、难点,既要重视传授知识,又要重视能力的培养。

3.教师讲授理论知识时要做到概念准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富有启发性,教师传授技能过程中要进行集中示范,巡回指导。

4.教师应重视授课效果的信息反馈,根据教学情况调整讲课的进度与讲授方式,力求使教与学两方面协调一致。

第九条 习题课与课堂讨论

 1.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是帮助学生巩固和消化所学知识、培养学生正确思维方法和运用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必须列入授课计划,并按计划严格执行。

2.教师应配合课程讲授的要求,明确制定出每次习题课(或课堂讨论)的具体内容和所采用的教学方法。

3.教师应重视学生的思维能力、创造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 

第十条 辅导答疑

1.辅导答疑是教师深入学生中了解教与学的情况,对学生进行直接指导的教学环节,是课堂教学的必要补充和延伸。

2.任课教师应认真准备,定时、定点做好学生的辅导答疑工作,原则上每周要安排两个晚自习辅导答疑,教师辅导答疑时不得变相泄露考试内容,辅导中除解答课堂教学中学生的疑问外,还应了解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和要求。

3.在辅导答疑过程中,应因材施教、启发诱导,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和正确的学习方法。

第十一条 作业布置、作业批改和作业检查

作业是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学以致用,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提倡通过BB平台完成作业布置及批阅,《大学英语》课程可用“新视野平台”代替“BB平台”。

1.作业布置

(1)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布置适量的作业,作业要有一定的涵盖面,有助于学生系统掌握和巩固所学的知识。原则上每次课都应布置作业,每次作业的作业量应不少于1小时。

(2)教师要精心设计作业题,坚决杜绝简单抄写性作业,根据不同专业特点可采用案例分析、调查报告、小组讨论、读后感、小论文、作品设计等多种形式,通过查阅资料、动手操作、归纳总结等,对所学知识进行综合应用。

(3)为了使学生对本课程的学习更加深入、全面,任课教师在授课前应根据课程性质精选1-3本学生必读参考书,并做出阅读提示,作为一次大作业的内容。

(4)特殊课程的作业形式、作业内容及批阅要求可由专业负责人和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和性质集体讨论制定,报教研室主任和院(部)审核批准后执行。

2.作业批改

(1)教师要认真细致进行作业批改,批改要有明确标记,杜绝作业批改只写“阅”字的情况,批阅要有明显对错记号或写出评语或给出分数、等级,标注批阅日期。

(2)作业批改要及时,批改作业量按每一教学班为单位,少于标准教学班人数54人的教学班,按实际人数全批全改,多于54人的教学班级,每次至少批改54人。

(3)根据《青岛滨海学院学生考核及成绩管理规定》,学生作业成绩是该课程卷二综合成绩的一部分,教师应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数量和质量)做好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

3.作业检查

教研室主任对本教研室任课教师的作业批改情况进行检查,作为每月教学检查的重要内容。各学院定期对教师作业布置、批改情况进行检查,对出现问题的教师进行批评,限期整改。

第七章 实践教学

第十二条 实验

1.实验教学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教师在指导学生实验过程中,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的能力;观察、测量、处理实验数据的能力;分析实验结果、撰写实验报告的能力。

2.教务处依据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确认各实验教学中心承担的教学任务。各实验中心应根据教务处下达的实验教学任务结合本中心实验教学条件落实各门课程实验指导教师,确定实验项目,合理安排教学进程,做好实验教学准备,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任务。

3.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以实验中心为单位将实验课程表汇总后报教务处。对已排定的课表,不得擅自改动。

4.实验课应严格按实验教学大纲要求进行,教师不得随意增减实验项目或实训内容。凡因教学改革需要调整实验教学计划的,须提前一学期向实验中心、教务处申报,经审核批准后,由教务处下达实验教学计划任务书,并在当年的实验教学计划中予以安排。

5.指导教师应认真准备实验。所有实验项目均应亲自试做,并认真分析试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保证学生实验顺利进行。

6.指导教师要严格实验成绩考核,对独立设课的实验内容要单独考核、单独记分。对没有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实验考核成绩应根据实验学时占授课学时比例的高低,合理确定实验成绩所占比例,记入课程总成绩。

7.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不及格,不进行补考,需要重修,重新考核;非独立设置的课程实验不及格,限制或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

第十三条 实训

1.实训课应严格按实训教学大纲要求进行,主讲教师不得随意增减实训项目或实训内容。主讲教师应参加实训的具体指导。

2.在指导学生实训的过程中,教师应注意培养学生吃苦耐劳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设备的能力,加强技能的训练和熟练程度。

3.对学生参加实训课的情况要认真进行考勤登记,凡无故缺课者,除酌情对考试成绩进行扣分外,必须责令其补做,情节严重者做不及格处理,必须重修。

第十四条 实习

1.各院(部)应按教学计划要求,认真制订实习教学大纲、实习教学方案,落实实习场所,指派责任心强、实习经验丰富、实践能力强且熟悉实习场所情况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2.实习指导教师应切实负起指导职责,要针对不同的实习任务采取不同的指导方法。要引导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培养学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实习教学原则上集中进行。如确有需要进行分散实习的学生,教研室应事先向院(部)提出申请,报学校批准后执行。对于同一门课程或同一类别的实习,不管是采取集中实习的方式,还是采取分散实习的方式,都要按照同一实习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实习教学。在校外实习场所进行分散实习的学生在实习结束后除提交实习报告外,还须提交实习单位鉴定表。

4.实习教学考核原则上以考查方式进行,采取“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级记分制。实习成绩“不及格”者,需重修。不参加实习或擅自离开实习岗位者,需重修。

5.实习结束后,各院(部)应组织实习指导教师对实习教学工作进行全面分析和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总结报告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实习教学方案的落实情况、实习指导方法、实习效果分析与评估、存在问题、解决措施、经验体会、建议等。

6.实习结束后,各院(部)要收集整理学生的实习报告、实习记录、实习成绩表、实习教学工作总结等材料,并妥善存档。

第十五条 课程设计

1.课程设计应严格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

2.教研室负责课程设计的组织工作,根据需要可建立课程设计指导小组。每个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不宜过多,指导教师应在设计开始前两周准备好设计任务书、指导书,并做好一切必要的准备工作。

3.教师在课程设计中要严格要求、注意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与创造性。

第十六条 毕业设计(论文)

1.毕业设计(论文)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学生在校学习的最后阶段,是学习深化和提高的重要过程;毕业设计(论文)是学生运用已学过知识的一次全面总结和综合训练,对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2.毕业设计(论文)的实施应按照《青岛滨海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条例》(青滨教字【2014】115号)文件和《青岛滨海学院毕业设计(论文)规范》(青滨教字【2014】116号)文件的各项要求落实好每一个环节的工作。

第八章 学生考核及成绩管理

第十七条 考核是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能够促进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有利于良好学风的形成。

1.考核内容的广度和深度应与教学大纲相吻合,考核方式、命题要求、评卷与记分、补考、缓考、旷考、成绩登记与归档等按照《青岛滨海学院学生考核及成绩管理规定(修订)》(青滨教字2014【114】号)文件执行。

2.考核采取“一试两卷”制,卷一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命题;卷二由任课教师或课程组命题,教研室主任审核通过后,报开课学院(部)批准执行。

第九章 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

第十八条 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考核是为了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衡量水平、评价贡献,不断提高教师业务素质。考核成绩由三部分组成,其中学生评教占40%,教学管理人员评教占15%,定量考核占45%。考核成绩综合后,将评教结果分A、B、C、D、E五个等级,其中,A约占15%、B占25%、C占45%、D占10%、E占5%(该比例根据师资队伍建设情况可适当调整),分学院单独统计。评价结果为教师职称评审、岗位晋升、评优等提供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考核内容及方法

1、学生评教

学生对任课教师的评价占整个评教结果的40%,主要从30个方面对任课教师进行评价。学期结束前4周,教务处组织各学院全体学生机答《青岛滨海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问卷》(学生用表)。具体指标详见青岛滨海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方案(修订)》(青滨教字[2013] 29号)。

2.教学管理人员考核

教学管理人员的考核占整个评教结果的15%。主要从教学目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手段、教研与科研、教学水平与效果等方面对教师进行评价。学期结束前4周,各学院在日常听课、教学检查等环节的基础上,组织院(部)教学管理人员(包括院(部)长、院(部)长助理、教学干事、教研室主任)机答《青岛滨海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问卷》(教学管理人员用表)。具体指标详见青岛滨海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方案(修订)》(青滨教字[2013] 29号)。

3.定量考核

定量考核占整个评教结果的45%,由教务处和各院(部)考核小组,在学期末和下一学期初组织进行。

(1)完成教学工作量情况(基础分3分)

各院(部)考核小组在学期末根据教师完成教学工作量情况,参与院(部)其它教学及教研活动情况给出评价。

(2)教案质量(基础分2分)

各院(部)考核小组在学期末,根据对任课教师的教案检查记录和期末检查结果给出评价。

(3)教师上课“五个有”情况(基础分2分)

教务处和各院(部)考核小组在学期末根据日常教学检查记录在学期末给出评价。

(4)教材选用情况(基础分2分)

教材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教材或讲义的选用、采购及印刷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教务处和各院(部)考核小组在学期末根据日常检查记录和期末检查结果给出评价。

(5)教学大纲执行情况(基础分3分)

教学大纲是教师进行教学的基本依据,大纲在执行中不得轻易更改。如需更改,须专业负责人提出修订申请,报教研室主任和院(部)领导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和各院(部)考核小组在学期末根据日常检查记录和期末检查结果给出评价。

(6)授课计划执行情况(基础分3分)

教师应根据教学大纲制订授课计划并获批准,教师在执行授课计划过程中,不得随意删减内容,如需删减,须专业负责人(课程负责人或任课教师)提出删减申请,报教研室主任和开课院(部)审核批准。教务处和各院(部)考核小组在学期末根据日常检查和期末检查结果给出评价。

(7)课程表执行情况(基础分3分)

教师必须严格按课程表的安排上课,不得擅自停课、缺课、调课或请人代课。教务处和各院(部)考核小组在学期末根据日常教学检查记录给出评价。

(8)作业和单元测验质量(基础分4分)

各院(部)考核小组在学期末根据任课教师作业布置、批改的质和量,单元测验的质和量给出评价。

(9)课后辅导答疑情况(基础分2分)

各院(部)考核小组在学期末根据教师日常辅导答疑记录给出评价。辅导答疑可采取进入班级、QQ群、BB平台或微信等方式进行。

(10)参考书推荐情况(基础分2分)

任课教师在授课前应根据课程性质精选1-3本学生必读参考书推荐给学生,并做出阅读提示,作为一次大作业的内容。各院(部)考核小组在学期末根据检查记录给出评价。

(11)听课质量(基础分2分)

各院(部)考核小组在学期末根据任课教师听课的数量和质量给出评价。

(12)教师按时上下课情况(基础分3)

教务处和各院(部)考核小组在学期末根据日常教学检查记录给出评价。

(13)课堂秩序(基础分3分)

教务处和各院(部)考核小组在学期末根据日常教学检查记录给出评价。

(14)课堂点名(基础分2分)

教务处和院(部)考核小组在学期末根据日常点名通报结果给出评价。

(15)BB平台使用情况(基础分3分)

教务处和各院(部)考核小组在学期末根据教师BB平台的课程建设、课程特色、师生互动交流等情况给出评价,具体指标参见《BB网络教学平台建设评价指标及要求》(青滨教字[2013]12号)文件。《大学英语》课程可用“新视野平台”代替“BB平台”。

(16)试卷质量(基础分6分)

教务处和各院(部)考核小组在学期末或下一学期初对任课教师的试卷、考场记录、卷二成绩进行检查,主要从学生答题的时间吻合度和学生成绩的正态分布情况给出评价。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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